《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
(1)原则性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有关人民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最终目标制定出来的。
(2)科学性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反映生产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统一。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在以环境卫生基准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科学验证,是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制定出来的。
(3)特殊性 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是通过了解当前国外室内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选择的吸收国外室内环境保护中先进的部分,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环境特征、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出来的。
(4)可操作性 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配套,保证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操作性。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显著特点
(1)权威性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具有权威性。
(2)国际性 本标准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借鉴了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标志着我国在室内环境质量的理念在加入WTO以后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3)前瞻性 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的要求,与国际上对室内空气质量可感觉的定义、观念相吻合,为今后进一步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奠定了基础,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4)综合性 本标准包含了客观评价和人的主观感受两个方面的内容,不仅能控制化学性的污染项目,还能控制具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的污染项目,涵盖面广。
(5)适用性和针对性 本标准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考虑了我国较发达地区城市建筑中新风量、温湿度及甲醛、苯等污染物等控制指标,也考虑了一些西部不发达地区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物的控制,还包含了发达国家IAQ没有列入的氨,为控制我国北方民用建筑冬期施工使用含氨基类混凝土外加剂,提供了重要依据。
(6)系统配套性《标准》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定》(GB 6566-2001)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标准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